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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副主席: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规定矛盾
来源:青年时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作者:
全国妇联副主席: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嫖宿幼女该当何罪


  2006年,湖南永州11岁女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该案审理期间被告7人曾翻供拒不认罪且态度嚣张。日前该案终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据悉,乐乐案中众多“嫖客”未被公诉,而涉嫌协助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这仅仅是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嫖宿幼女案件中的一起。关于“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污名化”未成年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人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此外,随着民间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孰料13天后,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的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篇报道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中透露,在当年的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受到了重视”。另一位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修改刑法时,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用词,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但是,自从这个罪名诞生的那天起,争议就开始了。

 

“嫖宿幼女罪”被批为“恶法”


  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参与嫖宿幼女案件的多发。“嫖宿幼女罪”越来越被质疑成是为有权势的人,减轻处罚的工具。因为在刑法中,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间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会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例如,盛产煤炭和酱香型美酒的贵州省习水县,2009年4月曝出性侵幼女事件:11名女生被以拍裸照和殴打等手段胁迫卖淫,其中有3名是未满14岁的幼女;而参与买春的人员中,竟有5名习水县的公职人员和一名县人大代表。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更引发举国愤慨。

  从今年6月6日起,3G门户总裁张向东便开始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微调查活动。截至6月13日投票结束,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了这项投票。其中,有98.5%的网友赞同“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仅有1.5%的网友投给“有存在依据,继续保留”。

  包括李开复、李国庆、周鸿祎、薛蛮子、任志强、邓飞、黄健翔等近百位微博上的企业家与明星都参与了此次微调查,并且均表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

  一时间,“嫖宿幼女罪”在网络舆论中,已经被一边倒地批驳为“恶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展开调研


  据《东方早报》报道,6月25日,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

  研讨会上,主办方北京市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宣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一份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建议的回复函,两个部门均称将研究论证或调研该问题。

  此次研讨会上还透露,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针对“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在研讨会上称,现在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声之所以这么大,反映了背后的一个社会现象,即极少数的所谓“公职人员”、有钱人、老师,对于幼女的性侵犯现象近年来确实有越来越多发的趋势。

  不过程晓璐认为,“不能说因为这个罪的设置就使得对于幼女性侵犯的犯罪逐年升高,这与嫖宿幼女罪本身的设置没有什么直接关系。”

  不过程晓璐称,“现有法律框架下,嫖宿幼女多人或者多次进行嫖宿的,我个人认为重罚优于轻罚,应当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论处。”

 

●专家解读


 

何兵:与幼女实行性行为


 

应一律视为强奸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针对“嫖宿幼女罪”撰文称:1997年之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子视为“强奸”,在法律制定者看来有不妥之处,因此设“嫖宿幼女罪”。

  但是何兵并不认可这种逻辑,“一些人醉酒后往往会意识不清楚,酒后可能会犯事,醉酒后的犯罪是不是要负担刑事责任呢?”他认为,只有在对幼女实行性行为的罪名认定上“一刀切”,才不会出现“纵容”犯罪的情况。

  何兵认为,立法上一律将与14岁以下幼女实行性行为定为强奸罪是可行的,审判时也可以考虑到一些真正的特殊情况适当给予减轻罪行。

 

张培鸿:


 

罪刑架构基本合理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这就要求对罪状有十分明确的描述。”张培鸿告诉记者,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以才会将涉及幼女的不同侵害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罪名中。

  如果废除“嫖宿幼女罪”,那么就很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界定不清的情况出现。比如被害人是妇女还是幼女,是否自愿,是否存在性交易,这些都需要有很细化的法律条款来进行区别。在张培鸿看来,“嫖宿幼女罪”正是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即是说,涉及性与幼女的罪刑架构,目前处于一个基本合理的状态。

  张培鸿建议,应该将现行强奸罪分解为强奸罪和强奸幼女罪,对强奸幼女的行为予以严惩;其次,恢复奸淫幼女罪,将其界定为幼女自愿而未收取对价的性行为,并规定对未成年人之间的类似行为适当从宽处理;将嫖宿幼女的罪名改为“与幼女性交易”罪,对多人多次以及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适当加重处罚。